北京市拟将机动车排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,是对征信机制建设的拓展和完善,也是对车主的有效约束,能够倒逼车主增强车辆达标排放意识,充分认识车辆排污的违法性和危害性,积极规范车辆排污行为。
近年来,在一些地方或部门,污点信息记录或失信惩戒呈现出泛化的趋势,不少与信用直接关联度不高的行为被纳入征信,引发舆论争议和反思——征信系统的边界到底在哪里?从表面看来,机动车排污信息与信用似乎也没有太强的“因果关系”,将机动车排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也有陷入“信用是个筐,啥都可以往里装”这一窠臼的嫌疑,但其实不然。
信用既包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信用,也包括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管理信用,机动车的排放信用属于后者。车主有保持机动车达标排放的法定义务,这种义务同时也是车主相对于交通、公安交管、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一种契约责任。相关部门检出机动车超标排放的问题后,要求车主限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、复检,就等于与车主达成了及时解决机动车排污问题的管理契约,如果车主逾期未维修复检而又上路行驶,就违背了管理契约,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。显然,被记入征信系统并受到失信惩戒是车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。由此来看,机动车排污信息成信用污点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,符合失信惩戒的逻辑、原则和规律。
机动车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,作为大气污染重灾区,京津冀地区的车辆保有量、通行量都很大,治理车辆排污承受着巨大压力。因而,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污染治理,被列为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如果三地在共同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,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、联合执法检查的基础上,将机动车排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,就扎紧了治理机动车排污的制度篱笆,就能够形成多元治理、立体治理、系统治理的态势。
如今,失信惩戒制度日益完善,其制约力、震慑力也日益凸显,人们对信用的敬畏心理越来越强。失信惩戒与其他监管执法措施并行发力,相辅相成,相互配合,对规范机动车排放、教育督促车主履行环保责任就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。(李英锋)